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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5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8號 債 權 人 台灣欣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如羿 債 務 人 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承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陳瀅晴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承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壹   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