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
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雍承有限公司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所簽訂之2份保全服務契約影本,以供本院
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雍承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
理人蔡琴花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