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
債 權 人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信昌
上列
債權人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崑安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崑安(住彰化縣○○鄉○○村○○路○○○巷○○
號)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
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