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賀弘樹
代 理 人 呂紹凡
律師
上列
債權人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桂芬即花綺美
容美髮材料行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蘭碧兒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為
獨
資商號,其現任負責人為黃桂芬(已
非盧穎輝);另
經查本
件聲請狀所附6張支票影本其發票人皆為盧穎輝。是請:
(一)更
正本件之債務人為「黃桂芬即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
及「盧穎輝」。
(二)更正
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二項至第五項,其應負給付責
任之債務人為支票發票人「盧穎輝」。
二、經查支票號碼CTA0000000號之
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月31日,
然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五項卻請求自106年2月1日起算利息
(其利息起算日在發票日前),是請具狀更正該項請求之正
確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CTA0000000、CTA0000000、CTA0000000號
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之最新登記事項卡,以供
本院審核。
五、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