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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賀弘樹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上列債權人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桂芬即花綺美 容美髮材料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蘭碧兒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為獨   資商號,其現任負責人為黃桂芬(已盧穎輝);另經查本   件聲請狀所附6張支票影本其發票人皆為盧穎輝。是請:   (一)更正本件之債務人為「黃桂芬即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     及「盧穎輝」。   (二)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二項至第五項,其應負給付責     任之債務人為支票發票人「盧穎輝」。 二、經查支票號碼CTA0000000號之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月31日,   然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五項卻請求自106年2月1日起算利息   (其利息起算日在發票日前),是請具狀更正該項請求之正   確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CTA0000000、CTA0000000、CTA0000000號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花綺美容美髮材料行之最新登記事項卡,以供   本院審核。 五、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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