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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賀弘樹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債 務 人 黃桂芬 債 務 人 盧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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