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海國
上列
債權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賴益欽即駿晉商行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駿晉商行」為
獨資商號
,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
當事人能力,債權人
聲請發支付命
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
更正
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請釋明
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135,464元之計算式為何?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