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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上列債權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益欽即駿晉商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駿晉商行」為獨資商號   ,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   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   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135,464元之計算式為何?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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