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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9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振章 債 務 人 友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太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1月10日   │1,097,224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 │002 │107年1月10日   │842,651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 │003 │107年1月10日   │795,240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 │004 │107年1月10日   │779,370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 │005 │107年1月10日   │934,526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 │006 │107年1月10日   │709,400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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