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振章
債 務 人 友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太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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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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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1月10日 │1,097,224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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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1月10日 │842,651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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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1月10日 │795,240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
│004 │107年1月10日 │779,370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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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1月10日 │934,526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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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1月10日 │709,400元 │107年1月10日 │J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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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