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
債 權 人 鶴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後吉
上列
債權人鶴康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建翔即明邦企業社間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鶴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利息自107年1月15日起算之依據。(一般債務如未約
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