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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2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 債 權 人 聰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宜 債 務 人 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蕙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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