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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 債 權 人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榮 上列債權人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湘霖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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