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群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說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