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債 權 人 宜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顯進
代 理 人 劉昱伶
上列
債權人宜真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祝順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宜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請求新臺幣共419,82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
聲請狀繕
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