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債 權 人 尚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祥彰
人
前列尚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曾祥彰共同
債 務 人 蔡美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尚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拾貳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聲請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祥彰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
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