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債 權 人 陳正恩
債 務 人 綠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明珠
人
債 務 人 普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良約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