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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鄞壬弘 債 務 人 友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太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太郎發   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JA0000000)影   本所示,發票人係友銓金屬有限公司,債務人王太郎僅為前   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未於前開支票背書難認應負發票   人或背書人之責,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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