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秋萍間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14條第2項第4款之約定,於
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含
回執)。
二、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利息2.39%由
群峰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是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利息之
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