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時碩
上列
債權人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洪文丑間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文丑(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倒閉(如清算、解散)之事證。
三、
相對人另行成立新公司從事相同行業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