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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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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時碩 上列債權人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文丑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文丑(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倒閉(如清算、解散)之事證。 三、相對人另行成立新公司從事相同行業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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