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聲 請 人 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時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洪文丑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代表該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出售熱軋SD420W加工程型鋼筋
1160噸,並收受定金新台幣(下同)5,627,160元,
惟該公
司交付少量鋼筋後即未依約出貨,致聲請人受有未扣抵定金
1,286,445元,另行訂購鋼筋差價損失2,140,110元及延誤進
場增加之吊車費用72,500元,共3,499,055元,經聲請人發
現相對人另行成立新公司從事相同行業,並將鑫聖鐵材股份
有限公司惡性倒閉,相對人所為顯係詐欺,應依
侵權行為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詐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
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書為聲請人員工所書立,相對人名片上
之東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非相對人,故依聲請人所
提事證,尚無法釋明有侵權行為存在,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