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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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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 債 權 人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恆愔 上列債權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茂驊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承上-如同意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   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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