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
債 權 人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恆愔
上列
債權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茂驊間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承上-如同意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
更正後之
聲請狀
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