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智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世傑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
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附表之5張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9,243,764元,
然於請求事項欄卻請求給付新臺幣9,243,766元,請查明後
具狀更正
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
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
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依法不合。經核,
聲請狀附表所列
系爭5張支票,其中有3
張支票(票號:JE0000000、JE0000000、JE0000000號)其
提示日均載為與
發票日同日,然均
非其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
日,是請具狀更正附表有關
上開3張支票之「提示日」及「
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繕本共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