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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智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世傑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附表之5張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9,243,764元,   然於請求事項欄卻請求給付新臺幣9,243,766元,請查明後   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依法不合。經核,聲請狀附表所列系爭5張支票,其中有3   張支票(票號:JE0000000、JE0000000、JE0000000號)其   提示日均載為與發票日同日,然均其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   日,是請具狀更正附表有關上開3張支票之「提示日」及「   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共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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