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 權 人 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良
上列
債權人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劉竹為即克昌珍食品
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克昌珍食品行」為
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
當事人能力,另其負責人
為「劉王素月」
而非「劉竹為」,債權人
聲請發支付命令,
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二、經核
聲請狀所附證物,應收帳款為新臺幣43,000元,然債權
人卻請求給付新臺幣430,000元,是否有誤繕之處,請查明
後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王素月或劉竹為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