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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 權 人 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列債權人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竹為即克昌珍食品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克昌珍食品行」為   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另其負責人   為「劉王素月」而非「劉竹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證物,應收帳款為新臺幣43,000元,然債權   人卻請求給付新臺幣430,000元,是否有誤繕之處,請查明   後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王素月或劉竹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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