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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異 議 人 昇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呈志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筑誼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 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 國107年6月26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 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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