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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0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金振誠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呈尉即許錫恩 人 債 務 人 吳云伽即吳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元及新   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金振誠金屬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0      9月23日邀其餘相對人許呈尉(原名許錫恩)、吳云伽(      原名吳麗英)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借款二筆:(1)2,      625,60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09月23日起至107年09      月23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月付息,到期      還清本金,利息按(目前合計年率3.2%)計付。(2)875      ,20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09月23日起至107年09月23      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      本金,利息按(目前合計年率3.2%)計付。如有違約並      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      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金振誠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3日繳付本息,      上開借款自107年04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八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      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許呈尉(原名許錫恩)、吳云伽      (原名吳麗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      經聲請人催告清理,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云伽即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2%   │ │  │199200│麗英、金振│4月23日起  │      │       │ │  │0元  │誠金屬有限│      │      │       │ │  │   │公司、許呈│      │      │       │ │  │   │尉即許錫恩│      │      │       │ ├──┼───┼─────┼──────┼──────┼───────┤ │ 002│新臺幣│吳云伽即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2%   │ │  │664000│麗英、金振│4月23日起  │      │       │ │  │元  │誠金屬有限│      │      │       │ │  │   │公司、許呈│      │      │       │ │  │   │尉即許錫恩│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云伽即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9200│麗英、金振│4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誠金屬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許呈│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尉即許錫恩│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云伽即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4000│麗英、金振│4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誠金屬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許呈│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尉即許錫恩│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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