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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2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債 務 人 謝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捌仟肆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6年6月30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9日     │FN0000000       │ ├──┼─────────┼───────────┼───────────┼───────────┤ │002 │106年7月19日   │2,000,000元      │107年5月29日     │FN0000000       │ ├──┼─────────┼───────────┼───────────┼───────────┤ │003 │106年7月30日   │2,818,400元      │107年5月29日     │F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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