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債 權 人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家睿
代 理 人 張世明
上列
債權人鎰鋐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鎰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資料所示,買受人為和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而非本件
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請具狀釋明得向其請求之依據
。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方園企業社」為
獨
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鐘鎮銘」而非「廖志聰」,債權人
聲
請發支付命令,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
債務人。並請提出其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