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債 權 人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家睿
代 理 人 張世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
聲請人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發支付命
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向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請求之依據、更正
正確之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6月1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