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采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成玉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良景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良景國際有
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按
,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