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債 權 人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弘
上列
債權人久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旺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久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