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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上列債權人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   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係林清榮,則請求難認有理由。是否改   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併更正利息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 二、請提出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鄭桂櫻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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