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世賢
上列
債權人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
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
惟
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係林清榮,則請求
難認有理由。是否改
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併更正利息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
二、請提出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鄭桂櫻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