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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 求給付支票(票號:AV0000000號)票款,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為「林清榮」本件債務人,則債權人之請求難認有理 由。然因債權人於聲請狀另有提出與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 司之合約書影本及系爭支票發票人林清榮名片影本,是經本 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是否改依一般債 權債務關係請求,併更正利息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並請提出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鄭桂櫻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 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 權人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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