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世賢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
求給付支票(票號:AV0000000號)票款,
惟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為「林清榮」
而非本件債務人,則債權人之請求
難認有理
由。然因債權人於
聲請狀另有提出與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
司之合約書影本及系爭支票發票人林清榮名片影本,是經本
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是否改依一般債
權債務關係請求,併更正利息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並請提出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鄭桂櫻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
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債
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