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穎 上列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勝富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提出之應收款單所蓋用章戳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   ,另4張估價單上所載為「嘉利興五金」及3張估價單所載為   「信豪五金行.敬翔五金有限公司」,此皆「嘉利興實業   有限公司」。是請債權人具狀釋明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   款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勝富(住彰化縣○○市○○里○○○街○○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