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承穎
上列
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楊勝富間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提出之應收款單所蓋用章戳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
,另4張估價單上
所載為「嘉利興五金」及3張估價單所載為
「信豪五金行.敬翔五金有限公司」,此皆
非「嘉利興實業
有限公司」。是請債權人具狀釋明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
款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勝富(住彰化縣○○市○○里○○○街○○號)
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