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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穎 上列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勝富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原聲請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補正之   收款委託書可知,本件正確之債權人應為「敬翔五金有限公   司」(如本件支付命令欲委任「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為代   理人,應另行提出委任狀)。故請具狀更正原聲請狀聲請   人欄位資料及狀尾之簽章,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7份   以利本院作業。(債權人及代理人之公司名稱項下皆應詳列   其法定代理人居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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