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承穎
上列
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楊勝富間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原
聲請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補正之
收款委託書可知,
本件正確之債權人應為「敬翔五金有限公
司」(如本件支付命令欲委任「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為代
理人,應另行提出
委任狀)。故請具狀更正原
聲請狀之
聲請
人欄位資料及狀尾之簽章,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繕本7份
以利本院作業。(債權人及代理人之公司名稱項下皆應詳列
其
法定代理人及
住居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