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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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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8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5號 債 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債 務 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執票人應   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   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票據法第132條   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   人蕭俊雄及蕭銘棋係票據背書之人,惟據其提出之支票(票   號:CTA0000000號),其提示日已逾七日,此有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可稽,另一張支票(票號:CTA0000000號)債權人   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蕭俊雄及蕭銘棋之追索權,債權   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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