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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金炫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宗 上列債權人金炫豐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炫豐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權人公司登記名稱為金炫豐開   發有限公司,與聲請所載之金絢豐開發有限公司不同,請   敘明補正之。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為106年6月1日及年利率以百分之六計算   之相關依據,又聲請狀之事實原因欄所載,約定106年11月1   日為清償期限,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   文件資料。 三、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承上-如同意按一般債務請求,併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及   利率,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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