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金炫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欽宗
上列
債權人金炫豐開發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
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炫豐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權人公司登記名稱為金炫豐開
發有限公司,與
聲請狀
所載之金絢豐開發有限公司不同,請
敘明補正之。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為106年6月1日及年利率以百分之六計算
之相關依據,又
聲請狀之事實原因欄所載,約定106年11月1
日為清償期限,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
文件資料。
三、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承上-如同意按一般債務請求,併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及
利率,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