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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源 上列債權人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儀吉即永泉企業 社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2,365,270元之計算式為何?   並請釋明該請求金額是否有扣除債務人已匯款之3萬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永泉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劉儀吉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銘傳(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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