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世源
上列
債權人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劉儀吉即永泉企業
社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
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2,365,270元之計算式為何?
並請釋明該請求金額是否有扣除債務人已匯款之3萬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永泉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劉儀吉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銘傳(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