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世源
債 務 人 劉儀吉即永泉企業社
債 務 人 楊銘傳
債 務 人 蘇欽群
一、債務人劉儀吉即永泉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
陸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銘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貳佰
柒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欽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參佰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前三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
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