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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3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源 債 務 人 劉儀吉即永泉企業社 債 務 人 楊銘傳 債 務 人 蘇欽群 一、債務人劉儀吉即永泉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   陸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銘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貳佰   柒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欽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參佰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前三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   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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