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駿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志傑
○ 號7樓之5
債 務 人 曾明雄
債 務 人 曾重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柒仟柒佰零陸
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六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②
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