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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3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債 權 人 翊豐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芳 債 務 人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6年9月20日   │262,500元       │106年9月20日     │FL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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