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債 權 人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晉弘
上列
債權人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毅麟企業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匯票號碼:00
00000000-0號),請查收。
二、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毅麟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
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黃重銓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
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