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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債 權 人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上列債權人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毅麟企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匯票號碼:00   00000000-0號),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毅麟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   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黃重銓之最新之個人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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