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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 債 權 人 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伶 上列債權人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琇萱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琇萱(住彰化縣○○市○○路○段○○○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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