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
債 權 人 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彥伶
上列
債權人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琇萱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琇萱(住彰化縣○○市○○路○段○○○號)個人
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