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
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
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
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因與
債務人鈺
城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鈺城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