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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債 權 人 勁鴻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張宏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宏盛 於民國101年8月1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縣和美 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 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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