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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債 權 人 宗記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客明 上列債權人宗記刀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俞雲即金鼎模具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宗記刀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鼎模具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   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    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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