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債 權 人 宗記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客明
上列
債權人宗記刀具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賴俞雲即金鼎模具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宗記刀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鼎模具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
核。
二、請具狀釋明
本件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
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
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