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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3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債 權 人 長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權 債 務 人 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零玖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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