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
債 權 人 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昱
上列
債權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呂柏瑩即
家得恩防火工程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
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請求標的
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故請具狀釋明
本
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抑或
為「民國107年4月12日」?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
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
相對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家得恩防火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即債務人)呂柏瑩個人最新之
戶籍
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