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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 債 權 人 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上列債權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柏瑩即 家得恩防火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故請具狀釋明本   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為「民國107年4月12日」?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家得恩防火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即債務人)呂柏瑩個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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