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振宇塑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隆
債 務 人 賀宇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裕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
退票日)起
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