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裕嘉
上列
聲請人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王明芬等三人
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155、157、158、159、175
、176、177地號(地號全部)土地、同段6、7、8、9、10、
11、24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
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
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
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