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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楊曜聰 上列聲請人楊曜聰因與相對人維瓦第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楊曜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標的物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1112-1、   1075、1075-3、1075-4、1075-5、1075-6等地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   、債務額比例等均應揭示)。 二、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擔保債務即土地買賣價金已屆清償期之依   據為何?如依兩造106年3月16日協議書等二項之約定,尾款   2,000萬元待彰化縣政府解除暫定古蹟之認定(以公文或公告   為準)經通知後始支付予賣方等文,則請說明本件有無該約   定之經彰化縣政府解除暫定古蹟之認定(以公文或公告為準)   ,並經通知之情事?以上請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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