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劉于莉 代 理 人 吳姿儀 上列聲請人劉于莉因與相對人再生資產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劉于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鮮   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二、債務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1紙,   因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則聲請人是否已對發票人提   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