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劉于莉
代 理 人 吳姿儀
上列
聲請人劉于莉因與
相對人再生資產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劉于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
民法第297條將
債權讓與通知
合法通知債務人鮮
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二、債務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
本票1紙,
因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則聲請人是否已對發票人提
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