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劉于莉
代 理 人 吳姿儀
相 對 人 再生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關 係 人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關係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下同)106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前手涂宗泰借用新臺幣
5,000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07年1月31日,利息依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
遲延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按每
百元日息1角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
定登記抵押權。
詎屆至清償期,關係人不依約清償債務,而
聲請人前手涂宗泰於107年3月6日將
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聲請人,關係人亦於107年3月14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出賣予
相對人再生資產有限公司,均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另催告關
係人應清償債務,關係人
迄未清償,雖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
轉與相對人,然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
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
本票
、郵局
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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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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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溪州鄉 │舊眉 │ │81-2 │ │00 │26 │54.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溪州鄉 │舊眉 │ │81-9 │ │00 │28 │05.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溪州鄉 │舊眉 │ │81-10 │ │00 │43 │4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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